移民签证基本信息

签证类别
移民受益人的签证类别取决于美国申请人向美国公民与移民事务处申请移民时的类别。大多数情况下,签证类别是由根据美国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关系而决定。根据移民法律的规定, 一些签证类别的申请可以立即开始办理,而另外一些签证类别则有数量上的限制,必须要等到一定的时期后才有资格开始办理。即被限定数量的签证申请只有在它的排期到后方可以办理。

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在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批准其移民申请并将档案转到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移民签证部后便具有资格参加签证的面谈。所谓的“直系亲属”是指美国公民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指未婚和21周岁以下)。每一位直系亲属都必须有一个独立的移民申请档案。

美国公民海外家属的签证申请类别

不受签证配额数量限制的签证类别

IR/CR1:配偶类签证 
IR/CR2:子女类签证
IR3/IR4:领养类签证
IR5:父母类签证
K1:未婚夫(妻)类签证
K3:配偶类非移民签证

受签证配额数量限制的签证类别
F1:美国公民未婚子女类签证
F3:美国公民已婚子女类签证
F4:美国公民兄弟姐妹类签证

受签证配额数量限制的美国绿卡持有者的海外家属签证类别

F2A:美国绿卡持有者配偶及/或子女类签证
F2B:美国绿卡持有者未婚子女类签证

劳工类移民签证类别

E1:第一类优先
E2: 第二类优先
E3: 第三类优先
E4: 第四类优先
E5: 第五类优先

其他签证类别

SB1:回美签证
DV:抽签签证

随后赴美签证

经济担保书
作为美国申请人, 你必须承担在经济支持上你的受益人的法律责任。此责任的承担是通过填写和签署法律文件来体现的。 此文件就是经济担保书,也称为I-864表。

请点击这里获取更多信息。

对于K签证的申请人,需要填写的经济担保书是I-134表。

请点击这里获取更多信息

要成为一个合格的担保人, 你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或是合法的永久居民。同时, 你必须在美国本土或美国管辖的领土上拥有户籍。 一般来说,这意味着要成为担保人,你必须在美国本土或是美国管辖的领土上有实际居住的事实。 如果你在它国居住, 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在国外的居住是暂时性的, 同时, 你仍保留美国户籍的证据,这样你仍有合法的担保资格。

排期
对于受配额限制的签证而言,签证申请是根据其排期顺序处理的。家庭团聚类的签证的排期即在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处,或在境外的大使馆/领事馆提交申请的日期。 对于劳工类而言,排期为美国劳动局接受其劳工证明提交的日期。

请点击这里查询每类签证的排期。

费用
请注意, 以下费用均不可退。如果你已经在美国签证中心缴纳了移民申请费,你在面试时无需再次交费。

费用类别

费用(美元)

移民申请费 355

移民签证附加费 45

K签证 131

回美申请 400

豁免申请费
545

移民抽签类 400 + 375

上述费用于2008年2月1日生效。详情请点击这里。

超龄儿童保护法(简称CSPA)
超龄儿童保护法于(简称CSPA)2002年8月6日生效。 以签发签证为目的, 新的法案改变了决定小孩是否超龄的程序(如:在签发签证前或在转身份前是否已经21岁),从而决定签证是否签发。

此法案的目的是为使某些已在签证签发前超龄的申请人仍能保留小孩的身份,尤其对那些因为签证处理的延期而导致超龄的申请人。 此法案适用于以下签证类别:

1) 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的小孩 (IR-2 和F2A的主申请人)
2) 家庭团聚类和劳工类签证的家属 (F1,F2,F3,F4, 和所有的E类)。此法案不适用于V,K 和其他任何非移民签证。

CSPA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1) 移民申请是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被批准的;或
2)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超龄的 (在适用的前提下, 包括“爱国法案”所允许的45天延期);或
3)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前超龄, 但在超龄前已经申请签证却被拒签的。

CSPA是一条非常复杂的法案,这里并没有详细地说明许多适合申请人获得此类保护的具体标准。领事官员会根据此法案审阅每个申请人的档案决定他/她是否适合此法。如果你在超龄前六个月内没有收到我馆关于你超龄问题的通知, 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注意:如果排期未到,本馆不能审阅其超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并不能得到此法案的保护,但是却可受益于2001年的爱国法案。此法案可为超龄的申请人提供多45天的宽限。

美国2001年爱国法案

根据美国2001年爱国法案 的第424(2)条,任何在2001年9月11号前(含当日)提交移民申请的申请人,如果是在2001年9月30日后满21周岁的,则可在其达到21周岁后的45天内仍然保留小孩的身份。 因此,如因为年满21岁而不能获得移民资格,但符合此法案的移民申请人,可获发在其达到21周岁生日后45天内有效的签证。

不符合移民资格
为了确保美国社会的健康,福利,和安全,某些申请人不具备移民资格。 美国移民法对此有详细的说明,包括传染病;有危险性的精神失常;已被法律认定的严重犯罪事实;恐怖分子;和使用非法途径入境美国或在美国逾期逗留。如果你被发现有上述的情况中的任一种,领事官员会建议你是否能申请豁免。

此外,根据移民入籍法案的212(e)条款,曾为交换访问学者的申请人有两年的境外居住限制。你的J1签证显示你是否有此限制。交换学者受在本国两年居住的限制条例限下,如不想遵从此限制,可申请豁免。详细信息请查阅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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